如若在后履行
债务的一方
当事人身处以下几种客观情况时,理应先行承担债务责任的一方有权行使其称之为"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特权:
首先是当该方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现象;
其次是从其自身角度出发存在着转移、抽离资本资产,进而规避承担债务责任之可能性;
接着是该方已经失去了商业信誉度;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存在或可能性存在该方无法充分履行债务的其他状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