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能否进行变更及变更方式的问题,家长双方均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若协商失败,亦可诉至法院寻求公断。
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变更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即调整抚养费金额的增、减以及完全豁免
赡养责任。
抚养费金额的增加通常系由子女在特定时期内提出,其理由可能是随着物价的波动,原有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本需求;
或是存储子女学历进修所需要的费用,超过了先前的约定取值范围;
此外,当子女遭受
重大疾病困扰,
抚养措施方无力承担其所需的所有
医疗费用,或者有履行
赡养义务的一方的经济收入明显增长,使子女与其现有的生活水准之间存在极大差距等等。
然而,同样地,负有支付抚养金义务的父亲或母亲,在特定条件下亦有权要求减免其承担的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减少事宜,主要涉及于向子女供给
出资的一方,因其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导致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能力按照原来的约
定金额提供抚养费,但子女的抚养费却已足以应对日常支出,在这种情况下,
抚养权利方可请求降低抚养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