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的逃离,通常是指行为人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规避、逃脱相关法律责任而选择离开现场的行为方式。
在接近
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这种不负责任的逃逸行为往往会成为加重其惩罚程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来讲,蓄意逃离事故现场并且给他人带来严重损失或伤害的被告方,他们将接受至少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遇待。
然而,如果
犯罪嫌疑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受害者丧失宝贵生命的话,那么惩罚的尺度将会升级至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
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