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内涵界定:
在
刑法范畴内,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具体
罪名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
集资诈骗罪,这些案件的犯罪实施者通常为普通自然人;
在主观上,所有涉案人员皆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在具体侵犯的法益上,主要涵盖了公共财产权益以及维护良好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秩序两项内容;
而在客观上,这类违法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吸纳公众资金或采用某种间接方式进行公众资金收集,从而严重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秩序,亦或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通过欺诈手法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