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基于一方存在通奸行为要求其支付
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若所涉通奸行为足以构成
重婚或与第三人长期稳定地共
同居住的严重程度;
再加上涉及的双方即是由于这种通奸行为而选择
离婚的,那么在此种情境下,婚姻中的非过错方是有权向法庭
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其中就包括了
精神抚慰金这一项。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引发
离婚诉讼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无论是由于哪一方的责任导致离婚的,非过错方都享有请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
首先,重婚现象;
其次,与他人持续居住一段时间的合住关系;
再次,
家庭暴力行为;
最后,经常性进行虐待和遗弃配偶及家人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包括造成其他重大失误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