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房钱”所归属的财产性质问题,这取决于其具体存储时间点。
当时若您在
结婚前已先行储备私房钱且未曾动用过,那么这笔资金可以被视为您的
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若是您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才进行此项储蓄行为,则该金额原则上应视为一种夫妻共有的财富。
当涉及到
离婚事宜时,法院将对这些财产进行认定并判定其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在夫妻双方婚后,已然达成了“‘私房钱’归个人所有”的约定,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便无法再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