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强制性保险无法全部负担理赔事项,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则由存在过失行为的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若双方皆如上出现过失行为,则应依照各自过失程度的比重进行责任分配。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机动车遭遇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之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的义务。
然而,对于仍不能填补的赔偿缺口,则由存在过失行为的相关方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同样地,若双方皆存在过失行为,也应按此原则计算并分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