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案件中,
当事人原先所获得的
婚前财产原则上应视为属于该当事人的私人财物而不宜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夫妻之间已经就婚前财产之归属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则需依照此约定执行。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那些出于规避法律目的而做出的财产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以下类型的财产可被定性为夫妻一方的
私人财产范畴:
首先是一方在
结婚前获得的财产;
其次是基于一方向另一方遭受的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然后是从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由某个特定人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再者是某一方单独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性质的、必须唯一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类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