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的科学引导及有效协调之下,由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律师、公证员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那些面临经济困境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取费用并提供无私的法律协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
该制度以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作为申请的基准。
首先介绍一般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人需要具备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必须得到法律援助;
2.申请人由于经济贫困原因无法或者无法完全承担法律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此需强调的是,经济困窘的衡量标准将依照法律援助实施地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生活保障线进行核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特殊条件。
对于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进行实质性的资格审查便可通过司法机关的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为例,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如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会被判处
死刑的被告等出现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且未委托
代理人的情况,司法机关均应为其指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
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