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乘客因攻击公交车司机而获罪,并最终被定罪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即此顾客的行为已然构成了以极度危险之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被严肃追究责任和予以惩罚。
乘客的此类举措使得公交驾驶员无法继续正常驾驶车辆,同时也让车上其他乘客面临着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潜在威胁,因此,司法机构必须强制对此位乘客实行应得的罪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