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是否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四项要素: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仅限于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享有合法资格从事血液供应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的态度应当为过失而非故意;
再者,不论是从
刑法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层面来看,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都严重破坏了我国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监管与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格局;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特征在于供应异于常规的未经检测或违反其他有关操作规程的血液,从而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