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乃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现象,即在进行
招标活动时,尽管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慑于会影响采购结果的种种因素,如参与
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严重违反当前法律法规事项、所有投标费用均超出预定预算范围、以及由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采购任务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即宣布所有投标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如果由于报名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那么第三次招标将会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有些地区也可能会选择改变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等等。
这其实就是对于公开招标未能顺利进行的补救措施,以期能更好地实现采购目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若产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视为废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参选的合格供应商数量或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者;
(2)出现影响采购程序公正性的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者;
(3)所有投标方的报价均远超预设采购预算上限,致使采购方无法承担此次开支者;
(4)由于突遇重大变故,导致原本已经准备好的采购任务不得不被取消者。
废标后,采购方有责任向全体投标商解释废标的原因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