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若直接拥有
监护养育子女权利的一方拒绝或限制他人的探访权力时,倘若双方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的
离婚协议,那么另外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探望儿童的义务;
反之,若是通过
诉讼程序完成
离婚手续并为此期间法院已作出具体的探望权行使决定,则享有该权利的一方可以依照裁决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的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有限制条件地强制执行
探视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的手段,而非针对特定对象采取任何人身方面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