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权利质权的范围,这其中涵盖了诸多可供转让的金融类资产,如基金份额、
公司股权、以及可转让的
知识产权、
专利权等等;
此外还有尚未实现及将来有望产生的应收账款等也被视为权益质权的组成部分。
关于权利质权,它是指
债务人或是第三方以其所拥有且有权处置的
财产权益作为
担保方式向
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机制,进而使得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
债务时,债权人能够对此前设定的
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