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尽管正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会有所暂停或终止,但根据特定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暂停:
首先,如果被请求人提出了强烈反对意见并主张暂时性地中止该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认定确实存在必要暂停执行以保护公共利益及公民权益的情形;
再者,如果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认同,中断行政程序也具有充分合理性;
最后,依据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进行暂停执行操作。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行政部门应当审慎对待,作出合理判断,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