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所负之债,当属共有之债,应对此进行通力协作,以妥善偿还。
若在
离婚之时发生了此类
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可共同承担其偿还责任,不过若发觉现有共有些许的财产尚无法完全覆盖这份债务,那么夫妇二人便可通过平等约定来分担应付的还款压力,若此项约定不能获得双方认可或达成共识,不服法庭判决的情况下尚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裁决和处理。
因此,即使存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也并不妨碍夫妇二人就离婚事宜展开谈判和商议;
至于在离婚过程之中,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循自由意志的原则,充分尊重并考虑到各方
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与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