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财产约定若要具备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与标准:
首先,双方
当事人须均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洽谈并形成该份协议的全过程及协议内容,均应当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表达,不得含有任何
虚假或
欺诈成分;
最后,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在这其中,法律明确表明,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均可自主协商归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不同形式。
因此,婚姻双方是有权利就婚前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