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时,需要遵循多个基本原则,包括:
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以及结果责任原则等等。
按照现行规章制度,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肇事者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影响作用,以及他们的过失程度的轻重,从而明确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性及归属。《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