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在婚姻缔结前购置房产,且房
产权属登载于其个人名下者,那么此项财产不应被看作夫妻共有的财富,而应视为男方的私有财富。
然而,倘若男方在此期间购
买房产后,将配偶姓名加入房产权属登记册中或直接将房产权属登记册登载为夫妇双方共有,那么这部分房产则会被归类为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後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过程中所进行的对
房屋产权的加名行为,可被视作为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房产产权的表示,这无疑已经产生了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实质性转变效果,即这一房产如今应当被认定为由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