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应该在现场立即给出答复;
其次,对于需要经过负责人批准才能得出结论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在收到申请文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并给出最终决定;
如果在上述期限之内仍然无法完成决策,行政机关应通过内部流程向其负责人申请延期十天,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延长原因。《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