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乃主刑之附属
刑罚,若因遭受诸如天灾人祸等不可预见之因素以致缴纳罚金确实遇到困境者,被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或者豁免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慎核实相关情事后,将依法裁定适当降低或免除原判决所约定之罚金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