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以及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其中,货币赔偿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通过货币形式一次性地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而房屋产权置换则需为被征收方提供适宜的房屋进行置换,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精确计算及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决策民主的理念。
所谓“决策民主”这种思维模式,是要求在进行房屋征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广大居民的参与程度,对于是否进行房屋征收、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众普遍承认的公共利益原则、征收范围的精准确定、房屋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补偿安置措施的方法选择等诸多相关问题,都需要依据法律条款保护居民的权益,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观点和建议。
2.程序规范的原则。
此处所提及到的“程序规范”,代表着在处理房屋征收事宜时,政府需严格遵守既有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对该事件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
换言之,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的每一个流程都应该是合法、公正且合理有效的。
3.结果透明化的理念。
“结果透明化”这一要点指,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进程及其结果,有必要向全社会或涉事群体公开披露。
4.公平补偿的原则。
“公平补偿”的理念体现了在进行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中,鉴于其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初衷使命,不能做出任何有损为此付出努力的被征收人为基础的策动性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关于房屋征收及补偿措施,主要有两种实施方案: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前者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估值,以货币形态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者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这种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补偿款项可以由被征收者自由支配,无论是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还是其他方面都非常方便。而后者则是由征收方提供自己建设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并补偿差价。此举有效地确保了被征收者能够继续享有稳定的住所。实际操作中,被征收者有权利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补偿方案。
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以及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其中,货币赔偿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通过货币形式一次性地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而房屋产权置换则需为被征收方提供适宜的房屋进行置换,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精确计算及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