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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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时,主要有两种常见的补偿方式:货币赔偿和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赔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方;而房屋产权置换则需要为被征收方提供合适的房屋进行交换,并准确计算和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以及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其中,货币赔偿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通过货币形式一次性地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而房屋产权置换则需为被征收方提供适宜的房屋进行置换,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精确计算及结算。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决策民主的理念。

所谓“决策民主”这种思维模式,是要求在进行房屋征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广大居民的参与程度,对于是否进行房屋征收、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众普遍承认的公共利益原则、征收范围的精准确定、房屋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补偿安置措施的方法选择等诸多相关问题,都需要依据法律条款保护居民的权益,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观点和建议。

2.程序规范的原则。

此处所提及到的“程序规范”,代表着在处理房屋征收事宜时,政府需严格遵守既有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对该事件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

换言之,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的每一个流程都应该是合法、公正且合理有效的。

3.结果透明化的理念。

“结果透明化”这一要点指,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进程及其结果,有必要向全社会或涉事群体公开披露。

4.公平补偿的原则。

“公平补偿”的理念体现了在进行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中,鉴于其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初衷使命,不能做出任何有损为此付出努力的被征收人为基础的策动性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方式可以有哪两种

关于房屋征收及补偿措施,主要有两种实施方案: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前者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估值,以货币形态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者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这种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补偿款项可以由被征收者自由支配,无论是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还是其他方面都非常方便。而后者则是由征收方提供自己建设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并补偿差价。此举有效地确保了被征收者能够继续享有稳定的住所。实际操作中,被征收者有权利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补偿方案。

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以及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其中,货币赔偿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通过货币形式一次性地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而房屋产权置换则需为被征收方提供适宜的房屋进行置换,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精确计算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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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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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四类。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那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比,集体土地征收获得的补偿数额明显要低一些。
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管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能随意或是恶意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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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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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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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有纠纷,比如祖遗房产其中长期由一个继承人实际居住,实际居住人要求征收补偿全归自已,而其它继承人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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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评估价格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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