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对
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之前;
伤者的
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若有必要进行抢救受伤人员,以确保其生命安全与健康,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批示,令其先行支付相应数额的抢救费用。
而当抢救受伤人员所需的费用超出了法定责任限额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向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请求通过该基金进行垫付。《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