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犯罪情节轻微,所带来的损害不大且不足以认定为
犯罪,则无需进行
刑事追究;
2、若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也即法律对于此类案件不再具有追溯效力,亦可视为无需进行刑事追究;
3、若犯罪者获得了“特赦令”,得以豁免
刑事处罚,那么同样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罚;
4、依据现行《中国
刑法》相关规定,部分犯罪属于必须告知
受害人或其
家属的范围,若未履行
告知义务或者受害人或其家属自愿撤销告诉,也可不进行刑事追究;
5、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发生意外身亡,鉴于其已经失去承担法律责任的机会和可能性,故对其刑事追究亦不可持续;
6、根据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可以被完全免于刑事追究,那么公安机关亦应停止对此类犯罪的进一步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