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明确要求,对于在禁止饲养区域内合法设立的养殖场所实施关闭之情况,若导致畜禽养殖户承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有权向有关机构或者当地政府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另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示,若认为
拆迁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并对拆迁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被
拆迁人,则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