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情况,雇主无须为解除
雇佣关系而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完全达到公司录用标准;
(2)员工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和政策;
(3)员工因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员工同时与其他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显著影响,并且经过公司指出后,仍未进行任何积极纠正;
(5)由于员工采用欺骗、恐吓、趁人之危等手段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工合约失效;
以及(6)员工已经被依法判定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