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另一方禁止某人探望子女时,其
争夺抚养权的难度会相应增大。
然而,若在前述情况发生后,
当事人依然无法实现探望子女的权利,则他/她能够依法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对方协助确保
探视权得以实现。
除非子女在对方
法定监护人监管之下遭受了虐待或伤害,或者对方因罹患严重疾病或贫困潦倒而丧失继续
抚养孩子的能力,亦或是其存在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否则当事人追索
抚养权的过程可能较为艰辛。《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