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如果公司与存在
雇佣关系的工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同合则无需承担代通金的支付义务。
具体来说,当用人企业和
劳动者就相关事宜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
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在得到劳动者同意后共同完成这个过程的,那么用人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而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的年限以及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具体条款如下:
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在一年内,且其月平均
工资高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工人一个月的薪资;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超过一年但不超过十年,而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也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当为该劳动者两个月的薪资;
再者,若是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经超出了十年但不到二十年,并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将会是该劳动者三个月的薪资;
最后,若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届
满二十年甚至更久,同时他/她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则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劳动者四个月的薪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足以满足上述标准,特别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他们仍然有权利获得半年内的
经济补偿金,这个时候的经济补偿金额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一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