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且对
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那么该单位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
赔偿: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明知故犯地拖延和拒绝签订
劳务合同,具体表现为在招聘员工之后故意不按照既定的规定来签署
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不积极主动地与员工
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这两种行为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管理不当或者其他诸如忽视等原因,导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是部分条款无效,那么其也需要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此外,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性别或者年龄有歧视性的规定和待遇,则也需要给予合理的赔偿。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
违法违规,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相反的承诺,擅自解雇员工的话,同样是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