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项
民事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称之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
一是一方所得利益与另一方所受损失孰大孰小;
二是考察当时
签订合同时,哪一方是否有优势,或者对方是否存在无知或过度相信对方的情况。
若出现合同的某些条款过于偏袒其中一方,甚至使受害者陷入困境等情形,便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现象。
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初始签订还是后来变更,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