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员工处于妊娠期、分娩期及哺乳期间,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若其并未出现应予解雇的过失行为,用人单位无权与其解除
劳务关系。
故此,若在此期间内,
劳务合同即将到期,依规范要求,本份合同应自动顺延直至怀孕妇女度过哺乳期为止。
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赋予了怀孕
女职工在上述特殊时期内的保护权益,即在非任何过失性原因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法单方面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合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应持续至可能影响到怀孕女职工身份合法性的相关因素消除之日方才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