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原则来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均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
存续而自动转变成为该夫妇的
共同财产。
然而,尽管如此,
婚前财产却可根据夫妻双方的合意或是通过
财产赠与行为,从而演变为夫妇之间的
共有财产。
(1)赠与行为。
针对一般的动产而言,只需将具体的标的物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完成相应的赠与行为;
但是对于汽车及房地产这类特定
类别的财产来说,只有当所有必要的
产权登记手续都已经完成以后,方可视为这一赠与行为宣告结束。
倘若未能按此种方式操作,则依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赠与人有权在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之前撤销先前的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则无法予以撤销,因此最好的做法,便是在实施前先行办理公证手续以确保万无一失。
(2)约定行为。
这是指,由两名以上的配偶采用协议、合同等明确形式,将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此类约定一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便产生了
法律效力。
在正式签署协议之后,为了避免日后出现反悔情形,请务必尽快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执行,例如,完成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对储蓄进行转账处理,抑或进行现款支付等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