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依法宣告确认不当或者经法定程序废止之婚姻,其效力溯及始终,从一开始便视为无效。
在这段期间内,双方并未享有适格夫妻之身份、权利以及相应之义务。
同居期间所获得之任何财产,各方应按照双方协商达成之协议进行处置;
若协议未能达成,将由人
民法院依照保护相对无过失者利益之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因
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法成立的财产问题,
处理方式不应侵犯到合法婚姻关系者自身的
财产权益。
至于婚姻双方所育之子女,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