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之时所达成的
财产分割协议,事后是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改或撤销的。
假若男女双方在达成
自愿离婚协议之后又对财产分割产生疑虑或不服,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现有的财产分割协议。
而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审慎的审查和处理,且只要在审理过程中确认
当事人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并无存在任何
欺诈,恐吓等
违法行为的话,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驳回当事人的所有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