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债权
代位权方面,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限制。
债权人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力时,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履
行权的期限具体参照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设定。
从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享有权益或理应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以及从
债务人确定并承担
债务的那一日算起,这段期间均为计算范畴。
然而,如果损失权益超过了二十年的界限,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法不再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若存在特殊的情况,权利人可以提出请求以适当延长其行使代位权的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