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中,若要能够依法获得
离婚批准,需符合以下严格的条件要求:
首先,必须确保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有效性,亦即需要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契约;
其次,签订了详尽完善的
离婚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且此项协议应当经过至少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方面条件,才能顺利取得
离婚登记的资格。
此外,若要按照
诉讼流程申请离婚,则还需证实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当事人确属自愿
提出离婚请求以及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等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