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能一概而论。
若
信用卡欠款乃由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本人名义承担的、旨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
债务,或在此期间,另一方同样以其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负债、但
债权人为证明该债项确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那么此类债务便可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除非债权人有充足
证据证实这些债务实际被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否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