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型
诈骗罪犯
主动投案,将获轻或减
量刑事惩罚。
在此之中,倘若罪犯行为轻微,甚至可被豁免
刑罚。
关于
被害人自愿
自首的情形,必须在多个因素间进行全面均衡考虑:首先,
自首的动机和时机,其次,自首方式及陈述罪行的完整性和真实度,再次是罪行严重与否,最后是罪犯的悔罪举止。
这样综合评估下来,自首情节可以影响
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若为行为轻微之罪犯,其基准刑减半或甚至全免刑是可能的。
但需注意的是,蓄意利用自首来逃避司法制裁等恶劣行为不得被视为应当从宽处理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