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已离家失踪长达两年时间之久,目前正被人
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请求,则人民法院应直接作出批准离婚的裁决;
倘若被告离家失踪达两年时间,然而配偶却未能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而是直接提起了
离婚诉讼,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运用公告送达相关
诉讼文件,直至
公告期结束为止。
若在此期间仍未取得被告的任何信息,法院有权以缺席宣判的方式,对此案件作出最终决策。
反之,若仅是一方离家失踪,而不超过两年,则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审理;
尽管如此,在以缺席宣判的方式作出决定时,法庭将会审慎斟酌,认真权衡各方因素,遵循公正原则,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