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意欲设立
质押合同时,应当将以下几项关键性的条款,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和规范:
①即将设定
担保之债权之种类及其相应额度;
②借款方对于
债务履行之具体期限;
③作为质押标的之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具体名称以及其数量、质量等指标情况;
④设置质押担保的具体范围;
⑤确定动产或权利凭证实际移交的具体日期;
⑥
当事人彼此之间认为尚需进一步约定的其他各项相关事宜。《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