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债权
质押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当涵盖如下具体内容:首先,
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应覆盖到其范围,具体来讲,担保的
债务不只是单纯的债权本金,还必须囊括因该项债务所引发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为了确保质权的实现而支出的质物保管费以及所需的实现费用等各类从债权;
其次,对于出质的合同债权而言,出质人和
债务人都被强制规定禁止实施任何可能破坏出质债权的
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此项规定,出质方也不得擅自获取、转让、免除或者抛弃出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