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可争议的是,
债权转让时以特定财产提供
担保物所产生的
抵押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其次,在存在不动产
抵押权作为担保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即便尚未对抵押权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债权的
受让人同样可以依法享有该抵押权。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抵押权本就属于从权利的范畴之内,理应对着债权的转移而随之移转至新
债权人手中。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是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不仅仅因为与新债权人签订了新的抵押协议就得以重新设定这个抵押权,因此,即使受让人未能及时完成抵押权变更注册登记程序,也不会影响到其原本享有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