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擅自进行非法开采石料活动,这属于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接受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处理,明确要求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开采行为,但却仍然不予理睬,甚至继续实施该恶劣行为,最终导致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的肇事者,我们将以法律的雷霆之势对其严惩不贷,严格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置:
即在被勒令停止开采的前提下,仍然拒不听从命令,进而引发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同时也将会受到底额
罚金的惩罚。
换言之,针对这类罪犯,我们不仅会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还会课以高额的财产罚没,以确保类似的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