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特定情形适用于
过错推定法原则:
首先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接受教育机构教育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可由教育机构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其次,当
医疗机构存在以下几种行为时也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卫生保护规定;
(2)有意隐瞒或拒绝为争议案件提供与此相关的病例数据;
(3)故意
伪造、篡改或毁灭相关病例数据。
另外,对于
非法占有高危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他们同样需要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对动物园也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再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无预警原因而发生掉落或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亦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这包括了堆放物体对他人所可能带来的伤害案件。
还有林木折断和窨井管理这两种情况,相关
责任人也需负责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