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下,
同居男女并不享有
法定继承权。
这主要是因为在法定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名单中,涵盖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三类人群。
合法合理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彼此的第一
顺位继承人。
而所谓的“配偶”,是指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个人。
因此,无论是同居中的伴侣还是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
当事人,他们都无法相互
继承对方的遗产。
然而,如果该男女
同居关系依法确认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么这些男女便会自动获得法定
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