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
立遗嘱时须满足以下有效条件:
1、
书面形式的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手书或
由他人代为书写,并且要求遗嘱人本人签上姓名并准确标注出年、月以及日期;
2、遗嘱的设立者必须具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必须是依据设立者内心真正意愿所做出的表达;
4、遗嘱内容务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还需满足其他可能存在的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