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出现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无过失方将有权依法向对方索取
损害赔偿。
自该无效或撤销的婚姻成立之日起,其便失去任何
法律效力,双方
当事人亦不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益与责任。
对在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各方应当先行进行私下协议处理;
若协议不成,则须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且基于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