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法庭在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时的调解流程,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启动调解程序。
离婚案件可以通过
当事人自主提出调解请求或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开始调解。
其次,进行调解动员环节。
法庭将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审核,确认
法律关系明确且事实清晰无误之后,唯有在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后,才能进行
离婚调解的操作。
在此过程中,法庭应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根据他们的理解力及所持立场进行细致入微的教育疏导工作。
接着,展开协商调解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参与交流讨论,而法官需要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架设沟通桥梁,确保交流顺利进行。
终末,调解过程结束,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
离婚协议,那么这一流程便告终结;
反之,如果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将会根据实际状况作出恰当的决定,如依法制做调解书或直接进入下
一审判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