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净身出户”乃是指,当夫妇双方决定分道扬镳步入
离婚之路时,其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不再享有共有的任何财产。
从而做出净身出户的抉择,实际上是个人对自身财权权益的一种自由支配与处分行为,是对自身
财产权利的自愿舍弃,因为权利是可以被任意处置的;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条文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
抚养、教导以及防护等责任是他们自身的法定责任,与此同时,此类义务却是不可舍弃的。
因此即便夫妇中的某一方选择净身出户,他或她仍然必须承担起未成年子女所需的
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