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涉及到的征收权益补偿问题,首先需明确征收的对象究竟是屋舍,抑或是土地资源。
鉴于房屋以及土地所遵循的法律
法规存在差异性,因此享有对应政策支持下的补偿亦会有所差别。
1.针对在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居所进行征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中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各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
补偿金额的设定总体上应致力于确保征收后民众的基本生活品质不受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其生活品质。
此外,还需结合被
征收房屋的建筑构造形式、兴建年代、地理位置以及实际应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不遗漏细节。
再者,还需与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安置方案相衔接,据此差异化计算具体补偿金额。
若采用
产权置换方式,则应对所有权人给予合理范围内的面积补贴以及装修费用补偿,同时还需提供搬迁津贴及过度期的费用补偿;
若是选择划地重建的模式,则应向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重置购入全新房屋所需成本的价值补偿、装修费用以及搬迁津贴,同样也需考虑过度时期所需的费用补偿;
而对于单纯的货币补偿方式,则应按当地房地产市场均价对所有权人进行适当补偿。
2.依循《中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依法进行
土地征收时,应当以被征收土地原本的使用用途作为基准,给予相应补偿。
此类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带设施以及植被的补偿费。
其中,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应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予以核算,具体方法是将被征收土地的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每位成员所占有的平均土地数量即可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3.至于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金额,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参照前者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